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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提供了一份他與父母簽署的欠條的復印件,以證明75萬元的抵押貸款是一筆貸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離婚債務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案例1:債務真實性確認 張和高元系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張的父母通過銀行向張匯款75萬元,用于購買婚內財產。轉賬時附有一張紙條,上面寫著“支付購買房屋的費用”。房產登記在張和高的名下。 離婚后高調申請離婚,并要
近期,湖南省華容縣人民對于法院審結一起進行離婚糾紛案。女方胡某提起離婚訴訟,男方劉某主張其因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損害賠償他人所產生的債務,應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發(fā)展債務,法院可以依法不支持劉某的意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債務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劉某和胡某婚后因為人格不相容,導致矛盾。2018年,劉某因交通違章被判刑,雙方矛盾進一步加深。2019年,胡向華容縣人
當下很多夫妻有這么一種操作,男方借錢不還,名下也沒有財產,都轉移到女方名下,很多都是為了躲避償還債務,搞的假離婚,上海婚姻債務律師指出,這樣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所以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就需要找尋證據和線索證明對方假離婚的事實,或者能證明是婚內的債務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 郝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劉先生借款90000元;經過10天的談判還清,借條上有郝某的名字和印章。郝某于2014年12月
離婚時,我們應該分割共同財產,同樣的債務也需要分割。有時,為了獲得大量資產,雙方編造債務。此外,他們現在基本上需要貸款買房。有時,許多夫婦在還清貸款之前離婚。如果他們遇到離婚債務分割的問題,他們該怎么辦?上海離婚債務律師為您解釋 案件介紹: 原告張和被告張是朋友,被告張和被告朱是夫妻,已經離婚。2011年2月,被告張向原告張借款50萬元,已結清約2年,但無法償還。2018年,張向張開了
家庭日常生活是一種特殊的生活,通常由夫妻雙方共同選擇使用和經營,是指家庭日常生活由夫妻合作、協同,而非一方獨立完成。
對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而言,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或者主要通過自己的能力在家庭經營中取得全部收益的行為。投資包括有形財產(房屋、車輛等)和無形財產(如股權、知識產權)兩種形式。由于家庭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應當由一方單獨承擔,因此債務中也包括婚后舉債方對配偶實施不當限制,包括婚外情、婚內與他人同居、與第三人通奸等行為。
1、舉債人有過錯
在夫妻共同經營、管理家庭經營的條件下,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除非法律規(guī)定為債務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前提條件是,離婚時有夫妻共同債務存在。從司法實踐來看,存在著一種特殊情形: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惡習欠下巨額債務,離婚后,另一方仍然愿意負擔所欠債務,則該負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類情況存在于婚內借貸、共同企業(yè)改制、公司股東債務等眾多案件中(這里就不具體列舉了)。
因此實踐中并不存在債權人向婚姻關系存續(xù)方提出償還債務申請(一般是向債權人提供書面承諾);或者債權人在要求對一方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才向婚姻關系存續(xù)方提出了清償要求。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如債權人對該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明確主張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借款本金及利息與該借貸本金本身有因果關系或雙方約定等證明;如果只是舉債人自己所負債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2、夫妻一方承擔債務有過錯
夫妻約定,婚后由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如雙方沒有約定,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之間約定與法定相同,法定與約定都是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契約精神。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之間存在著法定與約定,也存在著不法定與不約定,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
夫妻在履行夫妻義務時,不得違反法律義務,如果違約方不履行義務的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通奸,因不正當關系所負債務;一方將債務用于非法活動;夫妻雙方共同或單方違法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等。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物質生活的需求也越來越高。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家庭的規(guī)模也隨之擴大,而家庭債務在家庭關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一方在家庭關系中舉債是必然,而且有可能會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對共有財產的債務處理,因此就出現了很多類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對外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夫妻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與他人共同意思表示有關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該債務。
共同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個人承擔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不包括為撫養(yǎng)子女等個人負擔的債務。
夫妻對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應由各自的財產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三)》第十條規(guī)定:共同債務應當是雙方同意或者夫妻雙方已經實際確定具體金額和償還方式。
如果夫妻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或者在法院判決中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共同債務不是雙方自愿形成的債務,其只限于夫妻一方個人承擔。在一方個人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并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選擇家庭日常生活方式,如從事家務勞動、教育子女等,都屬于家庭的日常生活范疇。雖然夫妻雙方從事家務勞動,所獲得的報酬為共同收入;但家務勞動屬于共同勞動還是個人勞動,并不一定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為主要的判斷標準。
關于夫妻雙方之間因離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關于離婚產生的個人債務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該個人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離婚時分割該債務應當對另一方進行清償。因此,對于離婚過程中產生的個人債務,無論是向家庭內部,還是向外部都需要依法進行追討。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舉債所負的債務一般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日常消費等,不屬于配偶和夫妻之間可以進行協商形成一個新的財產關系,可以進行分割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應養(yǎng)成一個良好的生活習慣和消費習慣即可,并不是盲目追求個人名利。對于在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物質消費等一系列經濟行為應該依法合理控制。
如不合理,則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但是當你發(fā)生法律糾紛時,這些損失是無法挽回出去的。首先應保持清醒,不要被表象所迷惑,這樣就很難維護自己了。在日常生活中對于經濟狀況要有一定了解,尤其是避免有一些不良行為;另外要掌握一些關于如何避免婚姻帶來不必要損失等問題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果發(fā)生在個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則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可以協議離婚,而不涉及共同債務如何處理這一問題。對于個人的債務,法院是會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來認定的,而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夫妻雙方來共同承擔。如果是婚后產生的債務,一般都是屬于夫妻共同約定的債務,不應作為共同債務來處理。除非在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對此債務進行了充分的合理約定。
否則,在認定為普通債務時也會參照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債權區(qū)分原則,即債權人就其全部債權與債務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相一致。對與債務人之間發(fā)生的債權及其產生效力及承擔結果應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追償權。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及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因此,當債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時,則需要承擔該債務相應的違約責任。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應先確認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承擔以及責任的大小,并約定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這樣,既能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能保障夫妻一方的利益。離婚協議中往往會明確載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和責任大小。
當夫妻產生債務時,如是由一方個人償還,而另一方沒有償還,那么,則由另一方承擔。例如, A與B于2011年登記結婚,其與妻子A約定,如果B與A之間發(fā)生一筆債務則由B出, A承擔。這樣就形成了一種協議。只要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A來償還B債就行了。但在實踐中,有些人對此并不了解。他們認為只要自己承擔了義務,即使對方沒有還款,也應該要自己承擔責任。
對于這些沒有約定的問題怎么解決呢?一種解決辦法是約定由哪一方承擔償還責任,這是對對方的不信任,那么是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這種責任嗎?因為當事人就沒有約定不明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處理;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當由個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由個人承擔;但當事人約定由對方承擔法律后果的除外!
夫妻雙方對離婚后產生的債,要先進行協商,可以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也可以口頭協議。在債權人就夫妻間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主張權利后,夫妻一方未作任何表示,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者雖有表示,但拒絕說明意思表示的,該債務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對該債務不會因為是雙方的婚姻關系而消滅,或因一方的過錯而免除或減輕責任。夫妻離婚后,原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有為條件,主張該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借款未用于與婚內生活相關支出或家庭日常開支,應視為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日常支出,雙方有平等地位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予支持或不支持。如一方借錢給另一方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權等款項。法院一般會支持債權人主張上述款項的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因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等屬于正常生產經營方面的經營范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在雙方協議離婚后,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提起訴訟,要求夫妻債務人對其個人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債務。
法院受理該請求后,對該財產進行分配。本案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尚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加以規(guī)定,但目前法律對于該問題還未有明確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楊萬明解釋:該司法解釋將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加以歸納總結,對于該類案件如何處理做出了規(guī)定。但是由于該條規(guī)定本身所依據的司法解釋較為原則和明確,因此也有一定的局限。對于該解釋如何適用該問題還沒有明確意見。
但要提醒大家,如果一方在對外借款時配偶一方已明確將其名下財產贈與自己的孩子或者配偶,此時再將子女一并告上法院要求確認為無主財產就是無效的了!因為在本案中,債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至了自己的妻子名下,所以在此時法院是不能認定其有償還能力了。
需要提出的是需要證明的相關事實包括但是不限于:債權人、債務人、雙方關系、借款合同、證人證言等。當然根據上述兩種方式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主張債權,當然在訴訟過程中將會產生相應成本和風險了!所以要充分注意案件審理環(huán)節(jié)中是否存在訴訟風險!
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債務雙方沒有異議的話,就會產生一個新的債務,如果有異議,那么雙方就需要協商解決。協商可以采取書面協議或者口頭協議。書面協議也是一種常見的解決債務關系的方式,口頭協議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的。
實踐中,雙方在協議上一般都會簽字確認。如果因為一方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其他重大理由導致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如上述兩種情況中提到的配偶欺詐、脅迫一方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來主張債權,并造成債權人遭受損失等情況。
由于婚姻關系中雙方之間是處于一種從屬式、依附于配偶而存在的婚姻關系,所以夫妻雙方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與利益關系,那么配偶一方并不能因為婚姻關系而侵害配偶另一方權益,也不能因為婚姻關系而剝奪另一方對債權人合法權益享有合理信賴權益的權利。
如果夫妻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按約定進行清償。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二人重新分割債權。
1、離婚案件中,雙方對共同債務的約定,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在人民法院判決前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一般會責令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協議沒有達成。由于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通常以調解或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由于雙方對共同債務的協議有較大的爭議,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對共同債務問題存在爭議而導致調解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就雙方共同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前簽訂的借款合同可以對抗事后另一方債權主張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有關處理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個人債務”。
從這一角度出發(fā),當事人可以據此對抗債權人主張婚后一方所負的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的主張;但是,該條僅規(guī)定了婚前個人債務而并未規(guī)定事后配偶主張該債務的情況下該條規(guī)定沒有任何效力及意義。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這一點可能會引發(fā)爭議。但實踐中有不少人認為婚前借貸也算是“負債”?
3、借款合同可以對抗已經履行完畢的債務。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其名下的房屋借給他人,這是典型的對夫妻雙方不公平的行為。如:一方用房子抵押借款,且沒有得到任何的證明,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借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借貸的合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約定以一方父母、配偶、子女名義所借款項為本金加利息的除外。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分割的外,應當分別認定為共同債務。
如果一方在婚內與他人合開公司或者合伙經營,且經債權人同意,那么該公司或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權益及收益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債權人只能要求該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應當經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份額分享收益。”《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雙方共同蓋章的財產協議,應當視為無效。”
這也就意味著,合伙企業(yè)中所產生的財產權益及收益也應當歸合伙企業(yè)所有,而非單獨所有,因為合伙企業(yè)財產權益及收益是由共有人所享有的,合伙企業(yè)成立時,為夫妻們分別所有,并且不因出資比例關系而受到任何影響。此時,個人離婚僅是處理該合伙企業(yè)債務和其他相關糾紛,因沒有法律規(guī)定處理該問題。此時要求夫妻雙方簽字以擔保財產作為該財產權益分割的依據。
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與他人合伙經營企業(yè)中所產生的收益等財產權益及收益屬于個人擁有,此時債權人只能要求該合伙企業(yè)中所處分并產生利潤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yè)所有。該種情況下,債權人并不需要支付該財產溢價收益給到該股東所有。
因此該財產權益及收益應歸該合伙企業(yè)所有人個人所有,而非與他人合伙、獨資企業(yè)以及合伙企業(yè)中產生收益時則由公司、合伙企業(yè)經營所得收益歸個人所有,對于配偶一方在該合伙企業(yè)中所享有的利益也是由全體合伙人共享的。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按照合伙企業(yè)財產收益由合伙企業(yè)中的合伙人均分或者按比例享有收益等規(guī)則處理。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了家庭矛盾,離婚后一方不履行對另一方法定責任和義務的法律后果。夫妻財產糾紛,法院會先根據雙方的共同財產情況進行審理,再做出判決。如果在夫妻共有財產方面,雙方在離婚后就存在分歧,那么法院會將雙方名下的財產進行分割。
而對于共同擁有的房屋以及雙方共同的孩子等財產是可以進行分割的。但是,如果一方在離婚后就不再履行這些法定責任和義務時,其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張其相應的權利。即使在協議上簽了字,也只能得到法院裁定生效這個結果。
如有異議應當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如果發(fā)現另一方存在著對離婚后承擔義務不履行法定義務及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等情形時可以向對方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訴訟又不能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和義務時,法院則會判決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例如一方的工資收入,房屋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房產。離婚后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各自的財產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即無論所得之物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雙方都必須負擔。如果其中一方事后不知道則不能構成婚姻法上的錯誤。而法律對個人債務如何處理有明確規(guī)范。在實踐中法律往往以夫妻共同的債務未用于生產經營等為由不予以認定。
例如雙方有收入共同生活多年,但從未舉債清償。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基礎構成的!因此離婚后有債務是要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對于債權人而言應該注意:對于婚前而產生的負債,法律不予保護,除非有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但有約定或法定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為離婚所負債務。一方以個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之債,雖然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所負之債有可能系在夫妻一方個人名下,但只要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該共同償還。
共同償還夫妻生活共同債務一般分為個人借款、信用卡債務、夫妻共同經營以及夫妻對共同債務中有與個人生活無關之債務等情形。
(一)舉債型:如一方借給公司或者個人為日常花銷所需所借!_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單方對外所負全部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時由夫妻雙方分擔責任(即共同還款除外):共同承擔。
(三)共同經營:一方個人經營或由夫妻共同參與經營、共同管理、對效益及收益作出實質性貢獻;一方依法應對經營活動中的所得和支出以及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事項等部分應與他人按照平等原則進行約定;雙方有重大過失時應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在繁華的上海,法律糾紛層出不窮,其中離婚時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何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這一問題備受關注。作為上海婚姻律師,我們經常遇到這類復雜而敏感的法律問題,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guī)定、實際情況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為客戶提供專業(yè)且高效的法律服務。本文將從上海婚姻律師的角度出發(fā),詳細解讀離婚時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何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定義 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離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更是成為了許多離婚案中的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么,在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如何確定呢?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具體案例,由資深北京律師為您詳細解讀這一問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在討論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
在婚姻生活中,一方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尤其是在商業(yè)活動中。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司法實踐中探討的重點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產經營而產生的債務。那么,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方面對外提供擔保時,是否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具體案例,由資深北京離婚律師為您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經營家庭,財產和債務也往往是共同的。然而,當夫妻面臨離婚時,一方可能會選擇隱瞞債務,以保護自己的利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這些被隱瞞的債務呢?北京離婚債務糾紛律師將通過一些案例來探討這個問題,并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讀者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 小明和小紅是一對夫妻,他們結婚多年,共同經營一家小型企業(yè)。在離婚前,小明為了保護自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債務是一個常見的問題。當一方承擔了超出其個人生活所需的債務時,債權人往往需要證明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以便追討債權。本文將由北京婚姻債務律師為您解析債權人如何證明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并通過案例進行具體說明。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
如何合理分配共同債務,既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也影響著雙方未來的生活質量。本文將由經驗豐富的北京離婚債務律師為您深入解析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并通過具體案例加以說明。 一、夫妻共同債務概述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為了共同生活目的所負擔的債務。這些債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房貸、車貸、信用卡債務、消費貸款等。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1. 共同承擔原則:
最為首要的一點是,婚內確權之訴與婚內請求宰割配合財富之訴是兩個性質完整分歧的訴。依據《物權法》劃定:共有人商定不得宰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同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深圳婚姻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能夠隨時宰割,配合共有人在共有根底損失或許有龐大來由需求宰割時能夠要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
恰是這類劃定,使得區(qū)別小我私家財富和伉儷配合財富顯得意思龐大。如果財產權屬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其享有的應是完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權利的行使具有對世性,應排除配偶另一方的妨礙行為。深圳婚姻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旦財產權屬被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guī)定物權人應為伉儷兩邊,兩人均負有配合治理應用的權力,任何一方無權雙方懲罰配合財富,法令將賦予權利受損害的一方享有物權上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應坦誠相待,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然而,現實中有些夫妻一方在離婚后發(fā)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隱瞞債務的行為。這種情況下,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承擔債務呢?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fā),結合具體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一、離婚后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在婚前簽訂財產協議,約定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雙方的財產權益,但也帶來了一些法律上的爭議,尤其是在債務承擔方面。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非舉債方的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這一問題不僅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也影響著夫妻雙方的財產安全。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具體案例,由資深北京婚姻債務律師為您詳細解讀這一問題。 一、夫妻財產制概述 在中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更是成為了許多離婚案中的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么,在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清償呢?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具體案例,由資深北京法律咨詢網為您詳細解讀這一問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在討論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當夫妻面臨離婚時,他們通常會簽訂一份離婚協議,以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然而,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能夠對抗債權人,卻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北京律師咨詢網將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討夫妻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能對抗債權人,并提供相關的法律建議。 一、夫妻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可以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承擔著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責任。然而,當其中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時,是否應將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北京婚姻律師將就這一話題展開討論,并通過一些案例來探討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 一、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
上海離婚債務律師在此深入探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及其法律后果,這是一個在離婚訴訟和債務糾紛中常遇的復雜問題。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夫妻共同債務的確認和劃分直接影響著雙方的財務責任,因此,清晰地界定舉證責任至關重要。接下來,上海離婚債務律師將為您解構這一主題,助您了解其中的法律細節(jié)。 一、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概覽 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中,基本原則遵循“誰主張,誰舉證”,但根據不同情況,舉
在深圳這座繁華都市中,夫妻間的債務糾紛似乎已成為家庭和諧音符中的不諧之音。面對日益增多的債務糾紛,作為深圳債務糾紛律師,我們不僅需要精通法律條文,更要掌握處理此類糾紛的策略與技巧。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如何保存證據以備解決離婚債務糾紛,并結合實際案例為讀者提供有力的指導。 一、證據保存之重要性與策略 離婚債務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法律事實和證據鏈。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
昨天出去展業(yè),上海婚姻債務律師又見到一個新的花樣。有一對夫妻關系不好,但是一直沒離婚。男的要借錢,但是男的名下沒什么拿來擔保的財產?于是寫了個借條,男的假設叫李明,女的假設叫王麗。合同上借款人寫的是王麗,然后簽名的時候,寫的是:李明代王麗。接受借款轉賬的銀行卡,也是李明的。授權委托書,顯然是沒有的。意思就是夫妻之間的代理關系,丈夫代理妻子,問別人借款。 現在貸款圈的人,還有客戶,為了成交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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